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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JGJ 39-2016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1079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 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87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4月20日
新規范全文如下
(新舊對比)
1 總 則
1.0.1 為保證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質量,使建筑設計滿足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美觀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
1.0.3 幼兒園的規模應符合表1.0.3-1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宜符合表1.0.3-2的規定。
表1.0.3-1 幼兒園的規模
規模 |
班數(班) |
小型 |
1~4 |
中型 |
5~9 |
大型 |
10~12 |
原規范:
第 1.0.3 條 托兒所、幼兒園是對幼兒進行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接納三周歲以下幼兒的為托兒所,接納三至六周歲幼兒的為幼兒園。
一、幼兒園的規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為:
大型:10 個班至 12 個班。
中型:6 個班至 9 個班。
小型:5 個班以下。
表1.0.3-2 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
名稱 |
班別 |
人數(人) |
|
托兒所 |
乳兒班 |
10~15 |
|
托兒班 |
小、中班 |
15~20 |
|
大班 |
21~25 |
||
幼兒園 |
小班 |
20~25 |
|
中班 |
26~30 |
||
大班 |
31~35 |
原規范:
第 1.0.3 條 托兒所、幼兒園是對幼兒進行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接納三周歲以下幼兒的為托兒所,接納三至六周歲幼兒的為幼兒園。
三、托兒所、幼兒園每班人數:
1.托兒所:乳兒班及托兒小、中班 15~20 人,托兒大班 21~25 人。
(原規范乳兒班與幼兒班人數一致)
1.0.4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滿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兒健康成長;
2 保證幼兒、教師及工作人員的環境安全,并具備防災能力;
3 符合節約土地、能源,環境保護的基本方針。
1.0.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 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 地
3.1.1 托兒所、幼兒園建設基地的選擇應符合當地總體規劃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3.1.2 托兒所、幼兒園的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建設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場地平整、干燥、排水通暢、環境優美、基礎設施完善的地段;
2 不應置于易發生自然地質災害的地段;
3 與易發生危險的建筑物、倉庫、儲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場等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 不應與大型公共娛樂場所、商場、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的場所相毗鄰;
5 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6 園內不應有高壓輸電線、燃氣、輸油管道主干道等穿過。
3.1.3 托兒所、幼兒園的服務半徑宜為300m~500m。
3.2 總平面
3.2.1 托兒所、幼兒園的總平面設計應包括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和管網綜合等設計??偲矫娌贾脩ńㄖ?、室外活動場地、綠化、道路布置等內容,設計應功能分區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適宜、日照充足,創造符合幼兒生理、心理特點的環境空間。
3.2.2 三個班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獨立設置。兩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建筑合建,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生活用房應設在居住建筑的底層;
2 應設獨立出入口,并應與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離措施;
3 出入口處應設置人員安全集散和車輛??康目臻g;
4 應設獨立的室外活動場地,場地周圍應采取隔離措施;
5 室外活動場地范圍內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措施。
原規范:
第 2.1.1 條 四個班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筑基地,并應根據城鎮及工礦區的建設規劃合理安排布點。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在三個班以下時,也可設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層,但應有獨立的出入口和相應的室外游戲場地及安全防護設施。
3.2.3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室外活動場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班應設專用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宜小于60㎡,各班活動場地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
原規范:
第 2.2.3 條 托兒所、幼兒園室外游戲場地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必須設置各班專用的室外游戲場地。每班的游戲場地面積不應小于 60
㎡。各游戲場地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
2 應設全園共用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原規范沒有規定)
3 地面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無尖銳突出物,并宜采用軟質地坪;
4 共用活動場地應設置游戲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設戲水池,儲水深度不應超過0.30m;游戲器具下面及周圍應設軟質鋪裝;
5 室外活動場地應有1/2以上的面積在標準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原規范沒有規定)
3.2.4 托兒所、幼兒園場地內綠地率不應小于30%,宜設置集中綠化用地。綠地內不應種植有毒、帶刺、有飛絮、病蟲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兒所、幼兒園在供應區內宜設雜物院,并應與其他部分相隔離。雜物院應有單獨的對外出入口。
3.2.6 托兒所、幼兒園基地周圍應設圍護設施,圍護設施應安全、美觀,并應防止幼兒穿過和攀爬。在出入口處應設大門和警衛室,警衛室對外應有良好的視野。(原規范沒有規定)
3.2.7 托兒所、幼兒園出入口不應直接設置在城市干道一側;其出入口應設置供車輛和人員停留的場地,且不應影響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3h。
3.2.9 夏熱冬冷、夏熱冬暖地區的幼兒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當不可避免時,應采取遮陽措施。
4 建筑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由幼兒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等部分組成。
4.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按幼兒生活單元組合方法進行設計,各班幼兒生活單元應保持使用的相對獨立性。
4.1.3 托兒所、幼兒園中的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應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托兒所部分應布置在一層。
4.1.4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造型和室內設計應符合幼兒的心理和生理特點。
4.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窗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的窗臺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 當窗臺面距樓地面高度低于0.90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應由樓地面起計算,不應低于0.90m;(原規范沒有規定)
3 窗距離樓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應設內懸窗和內平開窗扇;
4 外窗開啟扇均應設紗窗。
原規范:
第 3.7.3 條 外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動室、音體活動室的窗臺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m。
樓層無室外陽臺時,應設護欄。距地面 1.30m 內不應設平開窗。
4.1.6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幼兒使用的房間應設雙扇平開門,門凈寬不應小于1.20m。
4.1.7 嚴寒和寒冷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外門應設門斗。
4.1.8 幼兒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距離地面1.20m以下部分,當使用玻璃材料時,應采用安全玻璃;
2 距離地面0.60m處宜加設幼兒專用拉手;
原規范:
第 3.7.2 條 嚴寒、寒冷地區主體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應設擋風門斗,其雙層門中心距離不應小于 1.6m。幼兒
經常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距地0.60~1.20m 高度內,不應裝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 0.70m 處,宜加設幼兒專用拉手。
3 門的雙面均應平滑、無棱角;
4 門下不應設門檻;
5 不應設置旋轉門、彈簧門、推拉門,不宜設金屬門;
6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的門均應向人員疏散方向開啟,開啟的門扇不應妨礙走道疏散通行;(原規范沒有規定)
7 門上應設觀察窗,觀察窗應安裝安全玻璃。(原規范沒有規定)
4.1.9 托兒所、幼兒園的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陽臺、上人屋面、平臺、看臺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護欄桿水平承載能力應符合《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防護欄桿的高度應從地面計算,且凈高不應小于1.10m。防護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離不應大于0.11m。
原規范:
第 3.7.4 條 陽臺、屋頂平臺的護欄凈高不應小于 1.20m,內側不應設有支撐。護欄宜采用垂直線飾,其凈空距離不應大于 0.11m。
4.1.10 距離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兒經常接觸的室內外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陽角處應做成圓角。
4.1.11 樓梯、扶手和踏步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應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原規范沒有規定)
2 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應在梯段兩側設幼兒扶手,其高度宜為0.60m;
3 供幼兒使用的樓梯踏步高度宜為0.13m,寬度宜為0.26m;
4 嚴寒地區不應設置室外樓梯;
原規范:
第 3.6.5 條 樓梯、扶手、欄桿和踏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并應在靠墻一側設幼兒扶手,其高度不應大于0.60m。
三、樓梯踏步的高度不應大于 0.15m,寬度不應小于 0.26。
四、在嚴寒、寒冷地區設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樓梯,應有防滑措施。
5 幼兒使用的樓梯不應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原規范沒有規定)
6 樓梯踏步面應采用防滑材料;
7 樓梯間在首層應直通室外。(原規范沒有規定)
4.1.12 幼兒使用的樓梯,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11m時,必須采取防止幼兒攀滑措施。樓梯欄桿應采取不易攀爬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m。
原規范:
第 3.6.5 條 樓梯、扶手、欄桿和踏步應符合下列規定:
樓梯欄桿垂直線飾間的凈距不應大于 0.11m。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 0.20m 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4.1.13 幼兒經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應設有臺階,當有高差時,應設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墻面距地面2m以下不應設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滅火器、廣告牌等突出物。(原規范沒有規定)
4.1.14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走廊最小凈寬不應小于表4.1.14的規定。
表4.1.14 走廊最小凈寬度(m)
房間名稱 |
走廊布置 |
|
中間走廊 |
單面走廊或外廊 |
|
生活用房 |
2.4 |
1.8 |
服務、供應用房 |
1.5 |
1.3 |
原規范:
第 3.6.3條 主體建筑走廊凈寬度不應小于表 3.6.3 的規定。
走廊最小凈寬度 m
表 3.6.3
|
雙面布房 |
單面布房或外廊 |
生活用房 |
1.8 |
1.5 |
服務供應用房 |
1.5 |
1.3 |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應設雨篷,雨篷挑出長度宜超過首級踏步0.50m以上。(原規范沒有規定)
4.1.16 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30m,并側面臨空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凈高不應低于1.05m。(原規范沒有規定)
4.1.17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多功能活動室的室內最小凈高不應低于表4.1.17的規定。
表4.1.17 室內最小凈高(m)
房間名稱 |
凈高 |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
3.0 |
多功能活動室 |
3.9 |
原規范:
第 3.1.5條 生活用房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表 3.1.5 的規定。
生活用房室內最低凈高(m)
表 3.1.5
房間名稱 |
凈高 |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
2.80 |
音體活動室 |
3.60 |
4.1.1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4.2 托兒所生活用房(原規范沒有規定)
4.2.1 托兒所應包括托兒班和乳兒班,托兒班宜接納2周歲~3周歲的幼兒,乳兒班宜接納2周歲以下幼兒。
4.2.2 托兒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積及要求應與幼兒園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兒班房間的設置和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表4.2.3 乳兒班每班房間最小使用面積(㎡)
房間名稱 |
使用面積 |
乳兒室 |
50 |
喂奶室 |
15 |
配乳室 |
8 |
衛生間 |
10 |
儲藏室 |
8 |
4.2.4 每個托兒班和乳兒班的生活用房均應為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當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托兒所生活部分應單獨分區,并應設單獨出入口。
4.2.5 喂奶室、配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喂奶室、配乳室應臨近乳兒室,喂奶室應靠近對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應設洗滌盆,配乳室應有加熱設施,當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時,應有獨立的通風、排煙系統。
4.2.6 乳兒班衛生間至少應設洗滌池2個、污水池1個、保育人員廁位1個。
4.3 幼兒園生活用房
4.3.1 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由幼兒生活單元和公共活動用房組成。
4.3.2 幼兒生活單元應設置活動室、寢室、衛生間、衣帽儲藏間等基本空間。
4.3.3 幼兒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4.3.3的規定,當活動室與寢室合用時,其房間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0㎡。
表4.3.3 幼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
房間名稱 |
房間最小使用面積 |
|
活動室 |
70 |
|
寢室 |
60 |
|
衛生間 |
廁所 |
12 |
盥洗室 |
8 |
|
衣帽儲藏間 |
9 |
原規范:
表 3.2.1
規模
房間名稱 |
大 型 |
中 型 |
小型 |
備注 |
活動室 |
50 |
50 |
50 |
指每班面積 |
寢室 |
50 |
50 |
50 |
指每班面積 |
衛生間 |
15 |
15 |
15 |
指每班面積 |
衣帽貯藏室 |
9 |
9 |
9 |
指每班面積 |
音體活動室 |
150 |
120 |
90 |
指全園共用 面積 |
4.3.4 單側采光的活動室進深不宜大于6.60m。
4.3.5 活動室宜設陽臺或室外活動平臺,且不應影響幼兒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 同一個班的活動室與寢室應設置在同一樓層內。(原規范沒有規定)
4.3.7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幼兒使用的房間應做暖性、有彈性的地面,兒童使用的通道地面應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室內墻面應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間布置的條件。
4.3.9 寢室應保證每一幼兒設置一張床鋪的空間,不應布置雙層床。床位側面或端部距外墻距離不應小于0.60m。
4.3.10 衛生間應由廁所、盥洗室組成,并宜分間或分隔設置。無外窗的衛生間,應設置防止回流的機械通風設施。
原規范:
第 3.2.4 條幼兒衛生間應滿足下列規定:
一、衛生間應臨近活動室和寢室,廁所和盥洗應分間或分隔,并應有直接的自然通風。
4.3.11 每班衛生間的衛生設備數量不應少于表4.3.11的規定,且女廁大便器不應少于4個,男廁大便器不應少于2個。
表4.3.11 每班衛生間衛生設備的最少數量
污水池(個) |
大便器(個) |
小便器(溝槽)(個或位) |
盥洗臺(水龍頭,個) |
1 |
6 |
4 |
6 |
原規范:
表 3.2.5
污水池 (個) |
大便器或溝槽 (個或位) |
小便槽 (位) |
盥洗臺 (水龍頭、個) |
淋浴 (位) |
1 |
4 |
4 |
6~8 |
2 |
4.3.12 衛生間應臨近活動室或寢室,且開門不宜直對寢室或活動室。盥洗室與廁所之間應有良好的視線貫通。
4.3.13 衛生間所有設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應符合幼兒人體尺度和衛生防疫的要求。衛生潔具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為0.50m~0.55m,寬度宜為0.40m~0.45m,水龍頭的間距宜為0.55m~0.60m;
原規范:
第 3.2.4 條幼兒衛生間應滿足下列規定:
二、盥洗池的高度為 0.50~0.55m,寬度為 0.40~0.45m,水龍頭的間距為0.35~0.4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應設隔板,隔板處應加設幼兒扶手。廁位的平面尺寸不應小于0.70m×0.80m(寬×深),溝槽式的寬度宜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為0.25m~0.30m。
原規范:
第 3.2.4 條幼兒衛生間應滿足下列規定:
三、無論采用溝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應有 1.2m 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設幼兒扶手。每個廁位的平面尺寸為0.80m×0.70m,溝槽式的槽寬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為 0.25~0.30m。
4.3.14 廁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應設臺階,地面應防滑和易于清洗。(原規范沒有規定)
4.3.15 夏熱冬冷和夏熱冬暖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幼兒生活單元內宜設淋浴室;寄宿制幼兒生活單元內應設置淋浴室,并應獨立設置。
4.3.16 封閉的衣帽儲藏室宜設通風設施。(原規范沒有規定)
4.3.17 多功能活動室的位置宜臨近幼兒生活單元,單獨設置時宜與主體建筑用連廊連通,連廊應做雨篷,嚴寒和寒冷地區應做封閉連廊。
4.4 服務管理用房
4.4.1 服務管理用房應包括晨檢室(廳)、保健觀察室、教師值班室、警衛室、儲藏室、園長室、財務室、教師辦公室、會議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間,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4.1的規定。
表4.4.1 服務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積(㎡)
房間名稱 |
規 模 |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
晨檢室(廳) |
10 |
10 |
15 |
報建觀察室 |
12 |
12 |
15 |
教師值班室 |
10 |
10 |
10 |
警衛室 |
10 |
10 |
10 |
儲藏室 |
15 |
18 |
24 |
園長室 |
15 |
15 |
18 |
財務室 |
15 |
15 |
18 |
教師辦公室 |
18 |
18 |
24 |
會議室 |
24 |
24 |
30 |
教具制作室 |
18 |
18 |
24 |
注:1 晨檢室(廳)可設置在門廳內;
原規范:
第 3.4.3 條晨檢室宜設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處。
2 教師值班室僅全日制幼兒園設置。(原規范沒有規定)
4.4.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門廳,門廳內宜附設收發、晨檢、展示等功能空間。(原規范沒有規定)
4.4.3 晨檢室(廳)應設在建筑物的主入口處,并應靠近保健觀察室。
原規范:
第 3.4.3 條晨檢室宜設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處。
4.4.4 保健觀察室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有一張幼兒床的空間;
2 應與幼兒生活用房有適當的距離,并應與幼兒活動路線分開;
3 宜設單獨出入口;
4 應設給水、排水設施;
5 應設獨立的廁所,廁所內應設幼兒專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職工的衛生間、淋浴室應單獨設置,不應與幼兒合用。
4.5 供應用房
4.5.1 供應用房應包括廚房、消毒室、洗衣間、開水間、車庫等房間,廚房應自成一區,并與幼兒活動用房應有一定距離。(車庫為新加內容)
4.5.2 廚房應按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標準和現行行業標準《飲食建筑設計規范》JGJ 64的規定。
4.5.3 廚房加工間室內凈高不應低于3.0m。(原規范沒有規定)
4.5.4 廚房室內墻面、隔斷及各種工作臺、水池等設施的表面應采用無毒、無污染、光滑和易清潔的材料;墻面陰角宜做弧形;地面應防滑,并應設排水設施。
4.5.5 當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為二層及以上時,應設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鈕距地面高度應大于1.70m。
4.5.6 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集中洗衣房。
4.5.7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玩具、圖書、衣被等物品專用消毒間。
4.5.8 當托兒所、幼兒園場地內設汽車庫時,汽車庫應與兒童活動區域分開,應設置單獨的車道和出入口,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和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規定。(原規范沒有規定)
5 室內環境
5.1 采 光
5.1.1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中的各類房間均應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其采光系數最低值及窗地面積比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表5.1.1 采光系數最低值和窗地面積比
房間名稱 |
采光系數最低值(%) |
窗地面積比 |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多功能活動室 |
2.0 |
1:5.0 |
保健觀察室 |
2.0 |
1:5.0 |
辦公室、輔助用房 |
2.0 |
1:5.0 |
樓梯間、走廊 |
1.0 |
—— |
原規范:
表 3.1.8
房間名稱 |
窗地面積比 |
音體活動室、活動室、乳兒室 |
1/5 |
寢室、喂奶室、醫務保健室、隔離室 |
1/6 |
其它房間 |
1/8 |
5.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采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的有關規定。
5.2 隔聲、噪聲控制
5.2.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室內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表5.2.1 室內允許噪聲級
房間名稱 |
允許噪聲級(A聲級,dB) |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
≤45 |
多功能活動室、辦公室、保健觀察室 |
≤50 |
原規范:
第 3.1.9 條 音體活動室、活動室、寢室、隔離室等房間的室內允許噪聲級不
應大于50dB,間隔墻及樓板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 RW 不應小于40dB,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不應大于 75dB。
5.2.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主要房間的空氣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表5.2.2 空氣聲隔聲標準
房間名稱 |
空氣聲隔聲標準(計權隔聲量)(dB) |
樓板撞擊聲隔聲單值評價量(dB) |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保健觀察室與相鄰房間之間 |
≥50 |
≤65 |
多功能活動室與相鄰房間之間 |
≥45 |
≤75 |
原規范:
第 3.1.9 條 音體活動室、活動室、寢室、隔離室等房間的室內允許噪聲級不
應大于50dB,間隔墻及樓板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 RW 不應小于40dB,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不應大于 75dB。
5.2.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環境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的有關規定。
5.3 空氣質量
5.3.1 托兒所、幼兒園的室內空氣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的有關規定。
5.3.2 托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用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其通風口面積不應小于房間地板面積的1/20。夏熱冬冷、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幼兒用房應采取有效的通風設施。
5.3.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裝修材料和室內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的有關規定。
6 建筑設備
6.1 給水排水
6.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給水排水系統,且設備選型和系統配置應適合幼兒需要。用水量標準、系統選擇和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 94和《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2的規定。
6.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引入管上應設置水表。水表宜設置在室內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熱冬冷地區及嚴寒地區,當水表設置于室外時,應采取可靠的防凍脹破壞措施。
6.1.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壓力應滿足給水用水點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壓力要求。當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系統增壓給水設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設有二次供水設施時,供水設施不應對水質產生污染;
2 當設置水箱時,應設置消毒設備,并宜采用紫外線消毒方式;
3 加壓水泵應選用低噪聲節能型產品,加壓泵組及泵房應采取減振防噪措施。
6.1.4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入戶管的給水壓力不應大于0.35MPa;當水壓大于0.3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
6.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也可采用分散制備熱水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當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時,應采用混合水箱單管供應定溫熱水系統。
6.1.6 盥洗室、淋浴室、廁所、公共洗衣房應設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機排水應設置專用地漏或洗衣機排水存水彎。
6.1.7 便池宜設置感應沖洗裝置。
6.1.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內單獨設置的清掃間、消毒間應配備給水和排水設施。
6.1.9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廚房的含油污水,應經除油裝置處理后再排入戶外污水管道。
6.1.10 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及氣體系統滅火設計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當設置消火栓滅火設施時,消防立管閥門布置應避免幼兒碰撞,并應將消火栓箱暗裝設置。單獨配置的滅火器箱應設置在不妨礙通行處。
6.1.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飲用水開水爐,宜采用電開水爐。開水爐應設置在專用房間內,并應設置防止幼兒接觸的保護措施。
6.1.12 綠地可設置灑水栓,運動場地應設置排水設施。
6.2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6.2.1 具備條件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供暖系統宜納入區域集中供熱管網,具備利用可再生能源條件且經技術經濟合理時,應優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為供暖熱源。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的規定時,可采用電供暖方式。
6.2.2 采用低溫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地面表面溫度不應超過28℃。
6.2.3 嚴寒與寒冷地區應設置集中供暖設施,并宜采用熱水集中供暖系統;夏熱冬冷地區宜設置集中供暖設施;對于其他區域,冬季有較高室溫要求的房間宜設置單元式供暖裝置。
6.2.4 用于供暖系統總體調節和檢修的設施,應設置于幼兒活動室和寢室之外。
6.2.5 當采用散熱器供暖時,散熱器應暗裝。
6.2.6 當采用電采暖時,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6.2.7 供暖系統應設置熱計量裝置,并應實現分室控溫。
6.2.8 鄉村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就地取材,采用可靠的能源形式供暖,并應保障環境安全。
6.2.9 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宜符合表6.2.9的規定。
表6.2.9 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
房間名稱 |
室內設計溫度(℃) |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保健觀察室、配奶室、晨檢室(廳)、辦公室 |
20 |
乳兒室 |
24 |
盥洗室、廁所 |
22 |
門廳、走廊、樓梯間、廚房 |
16 |
洗衣房 |
18 |
淋浴室、更衣室 |
25 |
原規范:
表 4.2.4
房間名稱 |
室內計算溫度 (℃) |
每小時換氣次數 |
音體活動室、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辦公室、喂奶室、醫務保健室、隔離室 |
20 |
1.5 |
衛生間 |
22 |
3 |
浴室、更衣室 |
25 |
1.5 |
廚房 |
16 |
3 |
洗衣房 |
18 |
5 |
走廊 |
16 |
—— |
6.2.10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與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熱源時,宜設置過渡季供暖設施。
6.2.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優先采用有組織自然通風設施;
2 當采用換氣次數確定室內通風量時,房間的換氣次數不應低于表6.2.11-1的規定;
3 采用機械通風或空調房間,人員所需新風量應不小于表6.2.11-2的規定。
表6.2.11-1 房間的換氣次數
房間名稱 |
換氣次數(次/h) |
活動室 |
3 |
寢室 |
3 |
廁所 |
10 |
多功能活動室 |
3 |
原規范:
表 4.2.4
房間名稱 |
室內計算溫度 (℃) |
每小時換氣次數 |
音體活動室、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辦公室、喂奶室、醫務保健室、隔離室 |
20 |
1.5 |
衛生間 |
22 |
3 |
浴室、更衣室 |
25 |
1.5 |
廚房 |
16 |
3 |
洗衣房 |
18 |
5 |
走廊 |
16 |
—— |
表6.2.11-2 人員所需最小新風量(原規范沒有規定)
房間名稱 |
新風量[ m3/(h·人)] |
活動室 |
20 |
寢室 |
20 |
保健觀察室 |
38 |
多功能活動室 |
20 |
6.2.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公共廚房、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等,宜設置有防回流構造的排氣通風豎井,并應安裝機械排風裝置。
6.2.13 夏熱冬暖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當夏季依靠開窗不能實現基本熱舒適要求,且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不設置空調設施時,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宜安裝具有防護網且可變風向的吸頂式電風扇。
6.2.14 最熱月平均室外氣溫大于和等于25℃地區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空調設備或預留安裝空調設備的條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原規范沒有規定)
1 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表6.2.14的規定;
表6.2.14 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
參數 |
冬季 |
夏季 |
|
溫度(℃) |
活動室、寢室、喂奶室、保健觀察室、配奶室、晨檢室(廳)、辦公室 |
20 |
25 |
乳兒室 |
24 |
25 |
|
風速(v)(m/s) |
0.10≤v≤0.20 |
0.15≤v≤0.30 |
|
相對濕度(%) |
30~60 |
40~60 |
2 當采用集中空調系統或集中新風系統時,應設置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和供風管系統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窗口;
3 當采用分散空調方式時,應設置保證室內新風量滿足國家現行衛生標準的裝置。
6.2.15 設置非集中空調設備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對空調室外機的位置統一設計??照{設備的冷凝水應有組織排放。空調室外機應安裝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兒無法接觸的位置。
6.2.16 防排煙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當需要設置送風口、排風口時,風口底邊距地面應大于1.5m。
6.3 建筑電氣
6.3.1 活動室、寢室、圖書室、美工室等幼兒用房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也可采用防頻閃性能好的其他節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熒光燈燈具;保健觀察室、辦公室等可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或采用其他節能光源。寄宿制幼兒園的寢室宜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
6.3.2 活動室、寢室、幼兒衛生間等幼兒用房宜設置紫外線殺菌燈,也可采用安全型移動式紫外線殺菌消毒設備。
6.3.3 托兒所、幼兒園的紫外線殺菌燈的控制裝置應單獨設置,并應采取防誤開措施。
6.3.4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6.3.4的規定。
表6.3.4 房間照明標準值
房間或場所 |
參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度標準值(lx) |
UGR |
Rn |
活動室 |
地面 |
300 |
19 |
80 |
圖書室 |
0.5m水平面 |
300 |
19 |
80 |
美工室 |
0.5m水平面 |
500 |
19 |
80 |
多功能活動室 |
地面 |
300 |
19 |
80 |
寢室 |
0.5m水平面 |
100 |
19 |
80 |
辦公室、會議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19 |
80 |
廚房 |
臺面 |
100 |
—— |
80 |
門廳、走道 |
地面 |
300 |
—— |
80 |
原規范:
表 4.3.3
房間名稱 |
照度值 |
工作面 |
活動室、乳兒室、音體活動室 |
150 |
距地0.5m |
醫務保健室、隔離室、辦公室 |
100 |
距地 0.80m |
寢室、喂奶室、配奶室、廚房 |
75 |
距地0.80m |
衛生間、洗衣房 |
30 |
地面 |
門廳、燒火間、庫房 |
20 |
地面 |
6.3.5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內應設置插座,且位置和數量根據需要確定。活動室插座不應少于四組,寢室、圖書室、美工室插座不應少于兩組。插座應采用安全型,安裝高度不應低于1.8m。插座回路與照明回路應分開設置,插座回路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
原規范:
第 4.3.4 條 活動室、音體活動室可根據需要,預留電視天線插座,并設置帶接地孔的、安全密閉的、安裝高度不低于 1.70m 的電源插座。
6.3.6 幼兒活動場所不宜安裝配電箱、控制箱等電氣裝置;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安全措施,裝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
6.3.7 托兒所、幼兒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原規范沒有規定)
1 幼兒園園區大門、建筑物出入口、樓梯間、走廊等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2 幼兒園周界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
3 廚房、重要機房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
6.3.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并宜設置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
6.3.9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應急照明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防雷與接地設計、供配電系統設計、安防設計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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